廉洁自律准则52个不准【108句文案】
廉洁自律准则52个不准
1、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3、“八个严格、八个不得”换届纪律要求
4、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5、八方面禁止”是:
6、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所办企业与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的掩护性、保障性企业发生商品、劳务、债务担保等经济关系提供方便。
7、严格执行“凡提四必”等有关规定,不得简化倒置、缺失程序;
8、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9、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0、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11、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12、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
13、一、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过问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采取各种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干扰地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
14、出自《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5、《廉政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干部之机谋到私利。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新华网北京2010年2月23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16、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7、四、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接受外商、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资助。
1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19、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0、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21、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22、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
23、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24、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25、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26、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7、六、不准在赴外地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要轻车简从,不得要求地方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迎送或派员到辖区交界处迎送,省级公安机关陪同人员不得超过三人;要食宿从俭,住宿在地方公安机关内部招待所或当地政府指定的内部接待宾馆,用餐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当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陪餐不得超过一次。
28、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29、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0、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廉洁自律准则52个不准
3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32、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33、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职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超配、边超边配;
34、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35、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36、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37、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8、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39、八、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用车辆或车辆牌照,报销油料费、维修费。
4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修订解读
41、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42、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43、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4、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45、出自《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4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47、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8、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50、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1、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5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3、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54、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55、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
56、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7、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5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59、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60、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廉洁自律准则52个不准
61、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62、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63、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64、一、“八个禁止”:
65、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6、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67、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68、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其是、任意突破;
6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条例全文
70、二、“五十二条不准”:
71、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72、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73、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7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75、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7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77、严格执行任前事项报告有关规定,不得该报不报、违规操作;4.严格执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有关规定,不得流于形式、查任脱节;
78、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79、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80、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81、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82、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8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84、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85、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86、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不得姑息迁就、追责不力。
87、二、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通过干扰执法办案、插手行政审批、干预人事安排等手段谋取私利。
88、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89、严格执行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有关规定,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90、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廉洁自律准则52个不准
91、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92、三、不准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外商或私营企业主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移动电话充值卡等,以及安排的旅游、度假、探亲等活动。
93、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9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95、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96、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得无视规定、触犯纪律;
97、七、不准在各类会议上发放礼品、纪念品,安排旅游观光活动;各类会议实行自助餐,不宴请。
98、其中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是:
99、九、不准向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他管理或服务对象拉赞助和接受捐赠,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100、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01、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102、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03、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0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05、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06、为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规范公安部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现结合实际,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
107、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108、违反以上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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