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民法有趣的句子

1、保证担保。重点:保证类型的识别;保证期间及其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衔接;保证的效力。

2、土地承包经营权。重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与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3、担保物权竞合。重点:担保权竞合时顺位的一般原则;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规则;法定担保物权优先规则。

4、所有权的取得方式。重点: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孳息的归属。

5、买卖合同。重点:多重买卖与出卖他人之物;风险负担;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

6、留置权。重点:民事留置权的取得;商事留置权的取得;留置权的行使。

7、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对待民法学科,从基础学习开始,逐步深入研究,为日后的实践工作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

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重点:合同解除;债务免除;以物抵债;第三人代为清偿。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服务合同。重点:业主的概念与权利义务;业主共有部分;业主的成员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0、质权。重点:动产质权的设立与质权的行使;权利质权的设立;两类新增特殊质押(动态存货质押与保证金账户质押)。

11、诉讼时效。重点: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规则;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事由;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效果。

12、居住区与地役权。重点: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的内容;居住权的流转限制;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3、物权的变动。重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动产交付(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无须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14、占有。重点:占有的分类;占有的保护;所有人-占有人关系。

15、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重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归属;设立中法人的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承担。

16、遗憾继承。重点:死亡时间的推定;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赠抚养协议;遗产的处理。

17、因为戴寰宇教授有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对于民法理论和实践都有深入的研究。

18、建设工程合同。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事由及无效的后果;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中的阴阳合同。

19、讲得很好。

20、共同担保。重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担保人对债务的追偿权;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21、借款合同。重点: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合同的利息;买卖型担保。

22、(1)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23、共有。重点:共有类型的判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的分割。

24、人格权。重点: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人格权保护与诉讼时效。

25、民法是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学科,其内容不仅是法律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也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26、婚姻的效力。重点:无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

27、合伙合同。重点:合伙事务执行;合伙损益分配;合伙终止。

28、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重点: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免责债务承担;债务加入。

29、在课堂上,他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生动形象地解析了民法的重要概念和核心原则。

30、作为普通法国家,英国不存在民法典。然而,也许很少有人知道,英国曾经在数百年里孜孜以求编纂一部民法典。甚至,法典化“codification”一语都是英国人首先发明的,而不是出自那些奉民法典为圭臬的大陆法系学者之手。然而,不少英国人也认为,在英国,进行完全的法典化是个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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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违约责任。重点:违约责任的构成与免责事由;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金的调整;定金及其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

32、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须审批的民事法律行为。

33、代理。重点: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职务代理。

34、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35、合同的保全。重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

36、讲得不错因为戴寰宇教授是著名的民法学者和教育家,他的研究经历和学术成果非常丰富,在教学中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具有很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讲得非常生动有趣,深入浅出

37、其他特殊侵权。重点:产品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环境侵权与生态损害责任;建筑物与物件损害责任。

38、作为普通法国家,英囤没有民法典,。英国情况比较特殊,郭分h认为,英国l扁篡法典时机不成。英国政府无法在议会上得到支持,所以一直无民法法典。

39、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重点:民事行为能力的三阶区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拟制规则;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40、民法的研究和应用对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1、(2)需要根据相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两条基本规律: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最重要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所以与票据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42、离婚。重点:诉讼离婚的条件及限制;离婚对亲子关系的影响;离婚的财产处理和债务承担;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3、合同的履行。重点:选择之债的确定;连带债务的效力;涉他合同的效力;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情势变更。

44、然而有趣的是,英国既没有宪法,也没有民法。换言之,近代西方文明最引以为傲的“昭彰可见”的法制成就,其原产地竟然都不是英国。事实上,那些在欧陆国家通常用白纸黑字写下来的成文法典,在英国,却是以某种溶于古老传统的“不可见”的形式存在着的。正如卡尔文·达伍德所说的那样:“没有传统的支持,一部成文宪法不过是一纸空文;而有了那种传统,一部成文宪法就没有必要。”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私人的领域。对于英国来说,一部民法典非但没有必要,而且会被视为祸患的根源:一切都比不上那个难以捉摸的传统更为重要。这正是英国法的神秘之处。

45、租赁合同。重点:转租;一房多租;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46、同时,戴教授讲授的重点也非常明确,能够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民法的核心内容。

47、承揽合同。重点: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权利义务;定作人的指示权与任意解除权。

48、主管与管辖部分

49、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重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类型与法律效果;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类型与法律效果。

50、合同的订立。重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预约合同的识别及其违约责任;格式条款的订入与无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51、他结合实际的例子由浅到深,从整体框架再到部分精讲,并且在讲述后面的课程时会不断地回故前面所讲的内容,主次分明,是个认真并且负责任的老师。超级喜欢他!

5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重点: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与法律后果;宣告死亡的前提条件、死亡日期的确定、法律后果、撤销的法律后果。

53、抵押权。重点:抵押权的设立;房地一体抵押原则;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规则;抵押财产转让。

54、作为学习民法的学生,听戴寰宇教授的课程可以极大地拓宽视野、加深对民法学科的理解,提高学习效果和学术水平

55、监护制度。重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56、从英国失败的法典经历看出,一个国家能否编篡一部民法典,不仅仅是法制上弯情,而且关乎法律传统,社会相向,人心向背。

57、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58、物权的保护。重点: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害请求权。

59、数人侵权责任。重点: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60、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重点:监护人责任;单位与个人劳务侵权责任;定作人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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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夫妻财产关系。重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的识别;家事代理权;夫妻债务的认定;夫妻财产的婚内分割。

62、侵权归责原则及责任减免。重点: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63、英国是最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之一。之所以堪称“老牌”之最,原因无外乎以下三点:第一,从16世纪中叶开始,发动大规模海外拓殖,所向披靡;第二,17世纪中叶,率先爆发资产阶级革命;第三,18世纪中叶,拉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序幕。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近代英国,占尽时代发展之先机,以至于19世纪的学者们只要谈起“资本主义”的概念,就意指一种以英国为典范的类型化的社会治理模式。马克思在英国流亡期间完成了《资本论》的写作,其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批判对象,就是英国。英国在全球近代史叙事中占据首要地位,这是一个毫无争议的事实,因为英国是政党政治和议会制度的母国,也是最早为个人权利提供司法保障的国家。

64、韩祥波老师的讲课非常有趣,生动,并且到位。

65、真意保留又称“心中保留”,非真意表示或单独虚伪表示,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所欲追求的效果意思,而为与效果意思相反的表示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当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包括有意的不真实和无意的不真实,真意保留属于有意的不真实。  真意保留之构成包括:  (1)须有意思表示,以表示的内容有法律意义为前提,如果表意人表示将不受表示行为的法律约束,则意思表示不成立,不存在真意保留问题。  (2)须表示行为与表意人的效果意思在客观上不一致。即表意人内心的真意不同于表示行为表示出来的意思。  (3)须表意人自己意识到其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如法律采取意思主义,则真意保留所表示出来的行为为无效;而如果采取表示主义,则真意保留所表示出来的行为有效。而如果采取折衷主义,则真意保留原则上有效,例外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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