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1、为君主作战是荣誉对贵族的最高要求。

2、专制政体中的权利完全掌控在受委托的权利行使者手中。

3、在专制政体中,君主的权利全都转移到了他的委托者手中。一定要用恐惧杀死所有勇气和野心,因为其中的自命不凡者可能会造反。

4、可人民知道该怎样处理事物,该怎样挑选地点、机会、时间,并进行利用吗?他们并不知道。

5、四、法律与人民主权

6、卢梭认为,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人民主权的社会,即最高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对于主权的概念,卢梭说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行为是以整个共同体合法、公平、稳固的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因此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7、共和政体中人便是一切,因此人人平等;专制政体中人毫无价值,因此人人平等。

8、相较于完全遵从命令行事的人,我更欣赏以谦恭的态度发布命令的人。相较于盲目遵从命令的人,我更喜欢遵从命令时不对其他人造成损伤的人。相较于舍弃自身财富的人,我更喜欢拒不接纳任何非法盈利的人。相较于完全不做承诺的人,我更喜欢对任何人都遵守承诺的人。

9、政治法(根本法)。政治法是规定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比率的法律。他说,政府是人民(主权者)与国家间的比列中项,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予政府的权力。同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永远是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的,哪怕是最好的法律。

10、宫廷是个暗无天日的地方,虚伪、狠毒、狡诈在黑暗掩饰下悄悄作乱。

11、处在服从地位的人民,全都成了发布命令的人民的私人奴隶。

12、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基于主权不可分割思想,卢梭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13、主权不可转让。主权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意志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如果转让意志,就意味着出卖生命和自由,因此,主权永远不能转让。

14、为了否定人类的不平等,而达到一种新的平等,完成平等—不平等—新的基础上的平等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就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一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人和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15、父亲的教育和老师的教育,全都被社会教育否定了。

16、目的是预防那些秘密的罪行,而非制止那些公开的罪行。

17、专制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服从。

18、刑法。刑法处理的是个人与法律的关系,即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刑法是对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

19、他主张三权分立,强调法的精神和法治。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20、荣誉渗透了该政体的各类观念与思维方式,连原则都受其指引。

21、很野蛮民族的往来,腐坏了本民族的风俗习惯。

22、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除了在年龄、体力、生理上存在差异外,不存在奴役与被奴役、服从与被服从等任何不平等,自然状态是人类自由平等的黄金时代,但这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是一种低级的无差别的自由平等。

23、追求自由与平等,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和显著特征之一,也是卢梭毕生为之奋斗的主要目标。

24、卢梭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其中人定法分为:

25、神明并不会马上惩处这些罪行和不公。

26、推动人民行动的不是预谋,而是愤慨。

2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最经典段落我认为如下:

28、君主政体的教育以提高心智为目标,专制政体的教育以降低心智为目标。所有后者的性质一定带有奴役的性质。

29、孟德斯鸠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是有重大影响的,尤其是他关于法制、三权分立、君主立宪等方面的思想,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同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的奠基者。孟德斯鸠:代表作《论法的精神》既表达了批判法国旧政权的立场,又充实和发展了洛克分权的思想。这一学说的目的,是使国家机器内部权力均衡,互相制约。它既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又为实现资产阶级争取的“自由”、“民主”和“人权”提出了可行又可靠的保证,为资产阶级以法制对抗封建专制指出了道路,为资产阶级法学奠定了基础。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对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30、绝对服从在表明服从者愚蠢的同时,也表明了发布命令者的愚蠢,因为其只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即可,用不着思考、质疑,推导。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31、大多数公民的能力足以参选,但不足以被选中,而人民的能力足以听取相关管理事物的报告,但不适合亲自参与管理。

32、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原则,该原则的目的在于稳定。

33、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意义深远,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也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法国大革命的彻底性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34、在法律的概念问题上,卢梭首先批判了孟德斯鸠(法是由事物的本性所产生的必然关系)和霍布斯(法是主权在的命令)。卢梭认为“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法律乃是公益的行为”。

35、战争以胜利为目的,胜利以征服为目的,征服以保存自身为目的。

36、专制政体由一个人独立执政,但依据是此人自身的意志和变化多端的情绪,至于法律和规则,都是不存在的。

37、自我感觉太好,看不起别人,以自己为中心的人,一定是懒散、愚蠢、沉迷于享乐的人。他们情绪多变,行事愚蠢。

38、要培养出奴隶,就要先培养卑劣的臣民。

39、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

40、二、法律的分类

41、专制政体应该有更残酷的刑法,因为政体中的人民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对生活的热忱比不上对死亡的恐惧。

42、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人类必然向文明进化,文明产生后,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官职的设置是第二阶段;合法的权力变成专制的权力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也是不平等达到了极点。

43、一、法律的概念与特性

44、风俗、习惯和舆论。卢梭认为,风俗、习惯和舆论也是法律的一种,而且是很重要的一种,它铭刻在人民内心中,在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者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替代权威的力量。

45、卢梭认为社会契约论的性质是:第一,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第二,社会契约与政府毫不相干,政府不是立约的一方,社会共同体只是社会契约论的产物;第三,社会契约构成共同体后,社会成员不仅是自由和平等的,而且共同体承担了保护每个成员的责任;第四,社会契约的实质和基础是公意和主权在民,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通过公意的宣布这种立约形式形成法律。

46、具体的讲,人民主权包括下面两个原则:

47、真正的平等精神不是所有人都是发布命令者或接受命令者,而是服从、领导与自己平等的人。

48、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49、雅典人极难被唤醒。

50、当然,其他经典语录也还有很多:

51、孟德斯鸠的观点并不具备普世性。因为各国的发展情况不一样,即使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孟德斯鸠的祖国法国和英国都没有实行三权分立,真正成功实现三权分立的貌似只有美国。

52、一名刚直的立法者,能培养出一个视刚直为理所应当的民族。

53、正是因为法律具有对象普遍性和意志普遍性,卢梭得出结论:“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的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能是行政的行为”。

54、专制政体的性质是由一个人管理一个国家,他想怎么管理就怎么管理。

55、卢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古典自然法(理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卢梭一生著作颇丰,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学》、《爱弥儿》或《论教育》、《科学和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是反应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

56、法律有两个本质属性:一是对象普遍性,法律所调整的是一般的、抽象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二是意志普遍性,制定法律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全体人民或称立法者或称主权者公意的体现。

57、三、自由平等与社会契约论

58、专制国家不存在宽容,因为国家根本不存在荣誉,君主没有伟大的品质,其国家也不可能有。

59、民法。卢梭认为,民法主要调整国家各个成员之间的、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的关系。是每个公民对其他一切公民都处于完全独立的地位,才能充分保障各个成员的财产和自由。

60、孟德斯鸠在他的作品《论法的精神》中,他把国家的权力大致上分成了三个不同的分类,分别是立法权、行政权以及司法权,把这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不同的机构掌管,这样一来就可以让他们有不同的权限,同时又可以相互制约,以保证政治上和权力上的全面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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